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

2008-10-20  |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 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训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儿童人园所要求;

  (一)儿童人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

  (二)对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四十二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见附件 3)。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见附件4),方能上岗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第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 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幼儿班(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             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汁(供3岁以上使用)、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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