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学生意外伤害学校免责(4)

2006-10-28 新华报业网  |  

  □新闻附件

  十种情形学校免责任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并且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放假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监护人未按规定方式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导致伤害或者死亡,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七)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八)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九)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中,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种情形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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