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真宝贝”怎成了“亲亲宝宝”(2)

2006-10-18 潇湘晨报  |  

  对于王女士将宋某照片印刷成广告本的行为,法院予以认定,并认为该行为显然具有赢利的目的性,在未经宋某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系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据此,法院判决王女士有权使用宋某的一张相片在其开设的影楼内做样本,停止使用宋某的肖像做其他广告的行为;由王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0日向宋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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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也有肖像权

  读者杨阳先生:我侄子现年只有9岁,在县一私立小学读书,去年在县举办的“六一”儿童节演讲比赛中荣获一等奖,因此私立学校以我侄子被授奖时的镜头在电视中为其校作宣传广告,我哥哥找学校要求其停止宣传广告的播放和赔偿有关损失,学校便说这广告是经我侄子口头同意。请问私立学校的这种行为是否侵权?

  答:私立学校虽经你侄子口头同意使用被授奖的镜头为学校作宣传广告,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首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你侄子只有9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口头同意,或即使是书面同意也是无效的,还必须另有你哥哥的书面同意,才能使用你侄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用于播放。私立学校未经你哥哥的允许擅自使用其儿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播放,已侵害了你侄子的人身权利,会影响你侄子的学习和生活。《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你哥哥可以要求私立学校停止宣传广告的播放,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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