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2)

2005-09-26 人民法院报 作者:孔令智  |  

  3.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机构,没有制定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制度。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未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作出特别规定。流浪儿童的救助时间、救助场所、救助人员和救助方式均与成年流浪乞讨人员无异。该办法规定的10天救助时间可以缓解一个成年人短暂的生活困窘,但对流浪儿童的救助而言是远远不够的;相同的救助场所会使流浪儿童受到成年人身上不健康、不文明东西的污染,不利于儿童的成长;相同的救助人员、救助设施和救助方式不能满足流浪儿童对家庭温暖、精神抚慰和受教育的特殊需要。没有适合流浪儿童的专门救助制度只能导致流浪儿童二次流浪、反复流浪。

  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矫枉过正,自愿受助的原则不利于流浪儿童救助。我国的流浪人员收容遣送制度始于1951年,最初是用来对涌入城市的国民党散兵游勇和无业人员进行救济的福利措施。上世纪80年代以来,城市流动人口增加,治安形势越来越严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度逐渐异化,收容遣送变成了单纯的治安管理行为,行政强制色彩越来越浓厚,收容遣送范围扩大失控,并且形成变相收费牟利、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孙治刚事件便是收容遣送制度异化的极端表现。为革除这些弊端,国务院于2003年6月20日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自愿接受救助制度代替强制收容遣送制度。然而,流浪儿童是一个特殊的有别于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群体,流浪不是他们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他们心智尚未成熟,缺少独立生活经验和独立判断的能力,在外出流浪生活中处于无保护状态并时刻面临危险,不知道流浪对他们将意味着什么,甚至不知道有救助机构存在。对流浪儿童实行自愿救助、被动等候流浪儿童主动申请救助无异于放弃对流浪儿童的救助。

  救助制度的重构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国外流浪儿童救助的经验,我国的流浪儿童救助制度应进一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其一,建立社区干预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儿童流浪。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调查本社区内的家庭情况,掌握可能造成儿童流浪的经济困难家庭、单亲家庭和育儿能力低下家庭的情况,为有流浪倾向的儿童和有过流浪经历的儿童登记造册。为经济困难家庭提供经济援助,对单亲家庭和育儿能力低下的家庭的家长提供育儿指导,为问题儿童提供心理疏导,同时借鉴德国的经验,对由于监护不力导致儿童流浪的父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二,政府要高度重视流浪儿童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制定专门规定,将流浪儿童救助从成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分离出来,建立区别于成人的专门适用于流浪儿童的救助管理制度,在全国大中城市的儿童福利院中设立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中心,不再将流浪儿童送入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站。这方面,郑州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于2000年成立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公安、交通、城管、教育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救助流浪儿童的合力。民众要增强流浪儿童权利认同感,培养救助流浪儿童的强烈意识。

  其三,变自愿救助为强制救助,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将救助流浪儿童设定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刚性责任,发现流浪儿童必须救助,无论其是否愿意接受救助。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应该主动走进街区,在流浪儿童聚集的地方设立固定救助点,为流浪儿童提供最基本的救助。如郑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于2004年2月建成了国内第一个流浪儿童“全天候固定救助点”,在流浪儿童集中出没的火车站地区附近,建立了一所能够容纳流浪的、无家的或有家难回的少年儿童的“儿童之家”。“儿童之家”内有书籍、电视、电脑等娱乐设施,还有两个专业义工担任辅导老师。在设立固定救助点的基础上,中心应当进一步开展街头流动救助。主动搜寻,及早发现街头的流浪儿童,及时向他们宣传《儿童权利公约》载明的儿童权利,说服教育流浪儿童进入中心。街头流动救助在广州已经成为现实。广州救助站实行引导救助、即时救助、昼夜救助等流动救助方式。在流浪儿童集中的地段派发救助站指引卡,引导流浪儿童求助。抽调专职工作人员上街,携带食品、御寒衣物、救助卡等,主动寻找流浪儿童,在提供即时帮助后立即送往救助站。今年以来,广州救助站试行的上街“流动救助”已救助护送流浪儿童975人次。广州的街头流动救助工作符合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的特点,对流浪儿童回归主流社会起到强有力的影响,具有借鉴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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