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

2005-09-26 人民法院报 作者:孔令智  | 救助 长时 社会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我国政府将流浪儿童(street child)定义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下,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于社会超过24小时,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儿童。根据中国民政部与其他几个部门的联合调查的结果,1994年至1997年期间,我国流浪儿童的数量在10万至20万人之间上下波动,1994年大约有10万流浪儿童,1995年至今,流浪儿童的数量在15万左右。

  2004年11月10日,两名流浪儿童从四川成都机场破损的铁栅栏处钻进机场,偷偷爬进一架从昆明飞往重庆的客机起落架舱内,一人在飞机起飞时当场摔死,另一名则奇迹般地随机“飞”抵重庆江北机场。无独有偶,今年8月3日四川省一农家男孩不堪家庭虐待,偷父母300元钱,离家出走,在成都流浪7天,其间住过旅舍,花光所有钱后,无旅费回家,无奈扒在长途汽车底盘上随汽车行驶了300公里,被车拖得血肉模糊,在司机停车吃饭时才被发现。

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

  救助机制的反思

  也许上述事例过于极端,也许正是这过于极端的事例更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人们在叹惜的同时,也在思考事件背后的隐忧。人们不禁要问这些儿童为什么会流浪?为什么在社会上流浪了这么长时间没有得到救助?有无专门的流浪儿童救助机制?对这些问题的追问暴露出我国流浪儿童救助机制方面存在的不足。

  1.缺乏社区干预机制。计划经济时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际是最基层的政府组织,对社区内的家庭问题实行强有力的干预。市场经济改革后,随着国家对社会控制的松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逐渐回归自治组织的本位,除被动提供一些社区服务外,很少主动干预家庭内部事务。可能导致儿童流浪的虐待儿童的家庭、育儿能力低下的家庭、单亲家庭得不到外力矫治,受害儿童的心理得不到疏导。在儿童外出流浪念头增长的过程中,社区无所作为。防止儿童流浪的第一道防线形同虚设。

  2.1990年2月,我国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向世界承诺保护流浪儿童的权利,但由于没有具体制度保障,社会动员不力,本属于全社会公共问题的流浪儿童问题,并未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救助流浪儿童未成为社会共同行动,仍然被认为是民政部门的部门事务,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处于极其边缘的地位。普通民众沿袭传统思维,认为流浪儿童好逸恶劳,将其与说谎、盗窃等问题少年紧密联系在一起,一概看作是社会健康肌体上的病菌,不愿救助。上述两事例中的流浪儿童在社会上流浪了很多天,没有一人向民政部门反映过情况,更没有人主动对这些流浪儿童进行救助;旅舍、商店等流浪儿童经常出入的场所的经营者也缺乏救助流浪儿童的社会责任感,怠于向管理部门报告已掌握的流浪儿童的情况。甚至连公安、城管、交通等行政部门对流浪儿童都爱管不管。由于整个社会对流浪儿童救助意识的缺失,在失学儿童尚能够获得希望工程计划、春蕾计划救助的情况下,流浪儿童却没有引起社会各方面足够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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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摘要:靠保障而陷于困境中的少年儿童。根据中国民政部与其他几个部门的联合调查的结果,1994年至1997年期间,我国流浪儿童的数量在10万至20万人之间上下波动,1994年大约有10万流浪儿童,1995年至今,流浪儿童的数量在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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