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经典之史部《金史》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九(7)

2016-05-05  |  

  诸使司都监食直,二十万贯以上六十贯,十万贯已上五十贯,五万贯已上四十贯,三万贯已上三十贯,二万贯已上二十五贯。诸院务监官食直,五千贯已上监官二十贯、同监十五贯,二千贯已上监官十五贯、同监十贯,一千贯已上监官十五贯,一千贯已下监官十贯。

  旧制,凡监临使司、院务之商税,增者有赏,亏者克俸。大定九年,上以吏非禄无以养廉,于是止增亏分数为殿最,乃罢克俸、给赏之制,而监官酬赏仍旧。二十年,诏十万贯以上盐酒等使,若亏额五厘,克俸一分。奏随处提点院务官赏格,其省除以上提点官、并运司亲管院务,若能增者十分为率以六分入官,二分与提点所官、二分与监官充赏,若亏亦依此例克俸,若能足数则全给。大定二十二年,定每月先支其半外,如不亏则全支,亏一分则克其一分,补足贴支。随路使司、院务并坊场,例多亏课。上曰:“若其实可减处,约量裁减,亦公私两便也。”二十三年,以省除提控官、与运司置司处,亏课一分克俸一分,其罚涉重。亦命先给月俸之半,余半验所亏分数克罚补,公田则不在克限。二十六年四月,奏定院务监官亏永陪偿格。

  诸京府运司提刑司节镇防刺等,汉人、女直、契丹司吏、译史、通史、孔目官,八贯。押司官,七贯。前后行,六贯。诸防刺已上女直、契丹司吏、译史、通事,不问千里内外,钱七贯,公田三顷。诸盐使司都目,十四贯。司吏,六贯。诸巡院司县司狱等司吏,有译史,通事者同,钱五贯。凡诸吏人,月支大纸五十张,小纸五百张,笔二管、墨二锭。

  诸职官上任,不过初二日,罢任过初五日者,给当月俸。或受差及因公干未能之官者,计程外听给到任禄。若文牒未至,前官在任,及后官已到,前官差出,其禄两支,职田皆给后官。凡职田,亩取粟三斗、草一称。仓场随月俸支俸,曲则随直折价。诸亲王授任者,禄从多,职田从职。朝官兼外者同。六十以上及未六十而病致仕者,给其禄半。承应及军功初出职未历致仕,虽未六十者亦给半禄。内外吏员及诸局分承应人,病告至百日则停给。除程给假者俸禄职田皆以半给,衣绢则全给。皇家袒免以上亲户别给。夫亡,妻亦同。若同居兄弟收充猛安谋克及历任承应人者,不在给限。大功以上,钱粟一十三贯石,春秋衣绢各四匹。小功,粟一十贯石,春秋衣绢各三匹。缌麻、袒免,钱粟八贯石,春秋衣绢二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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