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今日全文公布(2)

2014-01-23  |  

  11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

  条例修改后,以下11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9)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10)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11)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针对符合条件的夫妇,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怎么申请?独生子女如何认定等问题,省计生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答复如下:

  单独二孩政策如何在我省实施?如何申请?

  单独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在我省,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在我省申请再生育,并按程序申请办理《生育证》,做到持证生育。等新条例公布后,就可以申请再生育。

  办理《生育证》,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之前怀孕可补办“生育证”

  政策施行前怀孕的怎么办?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

  韦大伟:《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单独夫妻已怀孕或生育二孩的,只要身体条件没问题,可在修正案实施后,补办《生育证》,相关部门也将 “特事特办”。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为了妥善处理决定修改前的一些问题,省人口计生委已经起草了《关于“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在修改决定后抓紧完善、发布实施。鉴于“单独夫妻”再生育涉及的政策问题比较多,难以在修改决定中一一加以规定,修改决定中不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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