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在十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于9月21日举行立法听证,就鈥溈匮烫趵莅糕澲屑复丶侍庹餮褚狻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引起市民广泛关注,8月21日至9月10日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期间,不少市民通过信件、邮件、电话等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其中主要集中在鈥溄刮坛∷段р潯⑩溨捶ㄌ逯柒澓外湻稍鹑吴澋炔糠帧J忻褚饧校械慕ㄒ楦卟憔用衤サ缣菽谟Φ苯刮蹋械慕ㄒ樯缜夏昊疃夷谟Φ苯刮蹋械慕ㄒ槊魅范越坛∷糖也惶白璧母鋈私写Ψ5闹魈搴统绦颉
为了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为立法决策提供依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于9月21日就鈥溈匮烫趵莅糕澲械募父鑫侍饩傩辛⒎ㄌせ帷Lさ哪谌莅:关于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关于旅馆、娱乐场所、餐饮场所控制吸烟的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关于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合理、可行。
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上海在十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室内外区域以及其他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座席、比赛赛场区域,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本市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应当禁止吸烟;有条件的旅馆可以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和客房。第八条规定,本市娱乐场所,除设有允许吸烟的包房或者吸烟室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允许吸烟的包房、吸烟室应当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第九条规定,本市提倡和鼓励在餐饮业经营场所内禁止吸烟;不禁止吸烟的餐饮业经营场所,应当设立吸烟区和非吸烟区;吸烟区应当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
9月15日前,市民可通过东方网、上海人大公众网等报名担任听证陈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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