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儿童受伤状告幼儿园 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06-06-22 深圳商报 作者:邓小群 | 幼儿 福田 赔偿 

  小朋友在幼儿园排练节目摔倒骨折,幼儿园及时送医院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是否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样一起民事案件进行了二审。

  一审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的原告是福田区某幼儿园5岁的小朋友李某某。原告起诉称,去年4月他在

  幼儿园组织的“六一”节目排练过程中摔倒在地,造成左肱骨髁上骨折。虽然幼儿园老师将他送往福田区人民医院骨科进行治疗,但经深圳市公安局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2005年1月12日,福田区人民医院作出病情补充说明,如需二次手术估计费用约1万元左右。原告要求被告幼儿园赔偿医药费、精神抚慰金、家长护理费等共计212975.84元。

  福田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入托被告处,被告有对原告管理、保护的义务,被告未尽到管理、保护原告的职责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关原告损失的认定,法院判决被告某幼儿园应赔偿原告各项费用63111.5元。

  幼儿园提起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某幼儿园认为,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不应一概认为教育机构负有赔偿责任,而应区分学生受伤的具体原因,到底是幼儿园管理不善,是意外因素,还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学生伤害?在判断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以确定赔偿责任人。

  上诉人称,受伤的小朋友是在学校站队时,被另一小朋友推倒致伤左肘,因此,被上诉人属意外受伤。他受伤后,上诉人随即通知了家长,并派老师送被上诉人去医院治疗。而且,在其住院期间,上诉人一直不间断地陪护在被上诉人身边,并支付了被上诉人全部的医疗费用,上诉人已尽到了对被上诉人法律规定的管理、保护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被上诉一方则强调自己是在幼儿园受伤,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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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儿童受伤状告幼儿园 幼儿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摘要: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入托被告处,被告有对原告管理、保护的义务,被告未尽到管理、保护原告的职责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有关原告损失的认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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