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

2005-08-12  |  

  第三部分

  第六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

  第七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

  (甲)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以下列报酬:

  (1)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

  (2)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能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

  (乙)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

  (丙)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

  (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第八条

  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

  (甲)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 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乙)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丙)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丁)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二、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或国家行政机关成员行使这些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条并不授权参加一九四八年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国采取足以损害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保证的立法措施,或在应用法律时损害这种保证。

  第九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第十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

  一、 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以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缔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

  二、对母亲在产前和产后期间,应给以特别保护。在此期间,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以给薪休假或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三、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来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雇佣他们做对他们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法应受惩罚。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用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止和依法应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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