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网上保护法案(copa 美国)
第一章 短标题:法案全称《儿童网上保护法案》。
第一篇 防止儿童接触到有害信息
第101节 国会调查结果--国会调查总结出以下结论...
(1)原本父母双亲拥有对儿童的监护,照料和养育权,但如今,儿童可轻易地在国际互联网上获得各类信息资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大大地削弱了父母对子女的监督和控制权。
(2)已有愈来愈多的人大声疾呼--政府必须担负起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责,防止他们受到有害读物的侵蚀。
(3)尽管日益进步的社会已提供了更多有效的方法来严格约束儿童接触不良读物,例如加强父母的控制监督以及家长的言传身教。但迄今为止,对保护儿童免受网上不良信息影响仍未出台国家法案予以法律保障。
(4)目前,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莫过于立即出台网上散布不良信息的严禁令,并辅之以法律保障。这也极大地符合了民众对政府的要求。
(5)即使限制网上散布不良信息的法案出台之后,父母家长,教育人士以及社会各界仍应继续寻找方法进一步保护儿童免受网上垃圾的毒害。
第102节 严格控制儿童获取互联网上为商业利益而散布的不良信息
在1934年《通讯法案》第二章第一部分结尾处添加以下修改章节:
第231节 严格控制儿童获取互联网上为商业利益而散布的不良信息
(A)违法行为及其判罚条例
(1)严禁行为
任何人为谋求商业利润,利用国际互联网传播有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文字者将被判以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6个月以下入狱监禁。两者并罚也可。
(2)国际违法案
除了第一条通用判罚标准外,任何人进行跨国违法行为将按每一宗罚款5万美金论处,对违法行为宗数规定如下,每一天违法行为即构成一宗罪案。
(3)国内违法案
除了第一,二条判罚标准外,任何人在国内进行违法行为将按每一宗罚款5万美金论处,对违法行为宗数规定如下,每一天违法行为即构成一宗罪案。
(B)媒体及其他服务商的非适用性
对于(A)项诸多子条目,以下人员的通信活动不可被视作出于商业目的。
(1)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媒体;
(2)从事互联网连接服务业的个人;
(3)从事提供互联网检索引擎服务的个人;
(C)被告方
(1)如遇诉讼,被告方必须保证已制定措施严格防止儿童接触不良读物。
(a)获取成人信息,必须使用信用卡,存款转账,成人密码或成人身份证号码;
(b)必须收取数字式证件以核查年龄;
(c)利用现有一切技术进行合法的身份核查。
(2)对被告方的保护条例如果并未构成违法行为,不可无端以毒害儿童的罪名控告任何人。如果该个人确已做出举措严格防止儿童接触不良读物,可根据本条目获得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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