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8)

2005-08-12  |  

  2. 每一缔约国可在下列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确立其对第3条第1款所述罪行的管辖权:

  (a) 犯罪嫌疑人为该国国民或惯常居所在该国境内的人;

  (b) 受害人为该国国民 。

  3. 犯罪嫌疑人在该国境内而该国因罪行系由其国民所实施而不将其引渡至另一个缔约国时,该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措施确立它对上述罪行的管辖权。

  4. 本议定书不排除根据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5条

  1. 第3条第1款所述罪行应视为可引渡罪行列入缔约国之间现有的任何引渡条约, 并且应根据各缔约国之间后来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所规定的条件将这些罪行作为可引渡罪行列入这些条约。

  2. 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在接到未与其缔结任何引渡条约的另一个缔约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时,可将本议定书视为就这些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应当符合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3. 不以订有条约作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将这类罪行视为在它们之间可进行引渡的罪行,但须遵守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4. 为了在缔约国之间进行引渡的目的,此类罪行不仅应被视为在罪行发生地实施的罪行,而且应被视为在必须根据第4条确立其管辖权的国家境内实施的罪行 。

  5. 就第3条第1款所述的一项罪行提出引渡要求时,如果被请求的缔约国基于罪犯的国籍而不予引渡或不愿引渡,则该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进行起诉。

  第6条

  1. 对第3条第1款所述罪行进行调查或提起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时,各缔约国应当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其中包括协助获取它们掌握的对进行这种程序所必要的证据。

  2. 各缔约国应当根据它们之间可能已存在的任何司法互助条约或其他安排履行它们在本条第1款之下承担的义务。在不存在这类条约或安排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应根据其国内法提供互助。

  第7条 缔约国应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

  (a) 采取措施,规定酌情扣押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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