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志·卷一百一十六(16)

2016-05-25  |  

  【侍郎】掌贰尚书之事。南渡,长贰互置,续置侍郎二员,绍兴常置一员。

  【郎中 员外郎】参掌本部长贰之事。建炎三年,诏兵部兼职方,驾部兼库部。隆兴元年,诏驾部、兵部郎官共一员兼领,自是四司合为一矣。厥后间或并置,若从军或将命于外,则假以为宠焉。

  【职方郎中 员外郎】掌天下图籍,以周知方域之广袤,及郡邑、镇砦道里之远近。凡土地所产,风俗所尚,具古今兴废之因,州为之籍,遇闰岁造图以进。四夷归附,则分隶诸州,度田屋钱粮之数以给之。分案三,置吏五。旧判司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掌受闰年图经。国初,令天下每闰年造图纳仪鸾司。淳化四年,令再闰一造;咸平四年,令上职方。转运画本路诸州图,十年一上。绍熙三年,职方、驾部吏额通入兵部、库部,并作四十二人。

  【驾部郎中 员外郎】掌舆辇、车马、驿置、厩牧之事。大礼,戒有司具五辂。凡奉使之官赴阙,视其职治给马如格。官文书则量其迟速以附步马急递。总内外监牧,籍其租入多寡、孳产登耗。凡市马于四夷者,溢岁额则赏之。分案六,置吏十有三。建炎三年,并太仆寺隶焉。

  【库部郎中 员外郎】掌卤簿、仪仗、戎器、供帐之事,国之武库隶焉。凡内外甲仗器械,造作缮修,皆有法式。若御大庆、文德殿,应用卤簿名数,前期以戒有司。祭祀、丧葬,则给以等差。总卫尉寺金吾仗司兵匠之数,考其功罪、岁月而以法升降之。分案四,置吏九。

  【刑部】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事。凡断狱本于律,律所不该,以敕、令、格式定之。凡律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卫,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盗贼,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禁于未然之谓令,施于已然之谓敕,设于此而使彼至之之谓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之谓式。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该者,折而为专法。若情可矜悯而法不中情者谳之,皆阅其案状,传例拟进。应诏狱及案劾命官,追命奸盗,以程督之。审覆京都辟囚,在外已论决者,摘案检察。凡大理、开封、殿前马步司狱,纠正其当否;有辩诉,以情法与夺、赦宥、降放、叙雪。若命官牵复,则以期数定之。其属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门。设官十有三:尚书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员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门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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