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列传·卷一百三十七(5)

2016-05-25  |  

  十年,安位死,无嗣,族属争立。朝议又欲郡县其地,燮元力争。遂传檄土目,布上威德。诸蛮争纳土,献重器。燮元乃裂疆域,众建诸蛮。复上疏曰:

  水西有宣慰之土,有各目之土。宣慰公土,宜还朝廷。各目私土,宜畀分守,籍其户口,征其赋税,殊俗内响,等之编氓。大方、西溪、谷里、北那要害之地,筑城戍兵,足销反侧。夫西南之境,皆荒服也,杨氏反播,奢氏反蔺,安氏反水西。滇之定番,小州耳,为长官司者十有七,数百年来未有反者。非他苗好叛逆,而定番性忠顺也,地大者跋扈之资,势弱者保世之策。今臣分水西地,授之酋长及有功汉人,咸俾世守。虐政苛敛,一切蠲除,参用汉法,可为长久计。

  因言其便有九:

  不设郡县置军卫,因其故俗,土汉相安,便一。地益垦辟,聚落日繁,经界既正,土酋不得侵轶民地,便二。黔地荒确,仰给外邦,今自食其地,省转输劳,便三。有功将士,酬以金则国币方匮,酬以爵则名器将轻,锡以土田,于国无损,便四。既世其土,各图久远,为子孙计,反侧不生,便五。大小相维,轻重相制,无事易以安,有事易以制,便六。训农治兵,耀武河上,俾贼遗孽不敢窥伺,便七。军民愿耕者给田,且耕且守,卫所自实,无勾军之累,便八。军耕抵饷,民耕输粮,以屯课耕,不拘其籍,以耕聚人,不世其伍,便九。

  帝咸报可。无何,所抚土目有叛者,诸将方国安等军败,燮元坐贬一秩。已,竟破灭之。十一年春卒官,年七十三。

  燮元长八尺,腹大十围,饮啖兼二十人。镇西南久,军赀赎鍰,岁不下数十万,皆籍之于官。治事明决,军书络绎,不假手幕佐。行军务持重,谋定后战,尤善用间。使人各当其材,犯法,即亲爱必诛;有功,厮养不遗赏也。驭蛮以忠信,不妄杀,苗民怀之。初官陕西时,遇一老叟,载与归,尽得其风角、占候、遁甲诸术。将别,语燮元曰:“幸自爱,他日西南有事,公当之矣。”内江牟康民者,奇士也,兵未起时,语人曰:“蜀且有变,平之者朱公乎?”已而果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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