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新修订《条例》第四十一条细化了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询问、讯问、审判时,监护人到场制度(应当通知监护人,如无法通知的可以指派法律援助机构、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长会安排人员到场),较之以前规定的公安、检查讯问、询问时的通知制度具体化,并增强了可操作性。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监护人侵害子女权益时的救济途径为子女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或明确的组织和个人帮助申请法律援助,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加强政府、学校、家庭保护力度
10月23日,安徽省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高票通过新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新修订《条例》第六条规定鈥溛闯赡耆吮;ぞ涯扇胪墩普に悴⒅鹉暝黾逾潱逑至艘哉鞯嫉亩ɡU显颉b溠1;も澱陆谥校滦薅短趵吩黾恿搜4Ψ盅庇Φ碧⊙图嗷と松瓯纾谎SΦ逼盖敕ㄖ聘毙3ぁ⑿睦碜裳Φ茸ㄒ等耸考忧垦ㄖ平逃托睦斫】到逃恍T鞍踩贫鹊饶谌荩炕搜6晕闯赡耆巳ㄒ娴谋;ぁU馐亲1994年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加强省内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新修订《条例》首次提出了留守儿童的保护问题。第五十二条规定:鈥湼改富蛘咂渌嗷と艘蛲獬鑫窆せ蛘咂渌虿荒芏晕闯赡耆寺男屑嗷ぶ霸鸬模Φ蔽杏屑嗷つ芰Φ娜嗽贝嗷ぃ⒔屑嗷で榭龈嬷闯赡耆怂谘!⒋(居)民委员会。鈥澊颂蹩罱岷习不帐桥┮荡笫。羰匚闯赡耆巳ㄒ嫒菀资艿角趾Φ仁导是榭觯魅妨烁改冈鹑巍
《条例》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留守未成年人寄宿工作纳入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指导和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改善寄宿条件,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开展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生活关爱、学习辅导等活动,为留守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父母应当与学校、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关心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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