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幼儿园等级评定和对民办幼儿园重新审核的通知(2)

2008-10-20  |  

  2.对于那些与准办标准差距大、安全隐患问题多、保教质量差的幼儿园,须勒令停止其招生和办园;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消防、卫生、建设、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妥善处理好被取缔幼儿园幼儿的安置问题,解决幼儿家长的后顾之忧。

  (三)对幼儿接送车要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幼儿园使用(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车辆接送幼儿。确需使用车辆接送幼儿的幼儿园,必须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的标准,参照浙江省公安厅、交通厅、教育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配备校车和驾驶人员,并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幼儿接送车使用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将需接送幼儿数、需要车辆数、具体线路等情况汇总后,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接送方案和拟用车辆的技术状况和参保情况、驾驶人员资质、幼儿园规模证明、协议及安全责任书签订等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配发标志牌后,幼儿园方可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应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确保幼儿的安全。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安全监督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幼儿接送车专项检查,坚决取缔非法使用车辆,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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