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过大,分娩时挤伤

2006-09-13 温州都市报  | 泰顺 泰顺县 分娩 

  在自然分娩时,由于胎儿过大,新生儿的手臂被挤伤而不能活动。其家人认为这是医院对胎儿体重离谱的估算造成的,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泰顺县法院一审认为,医院在产前胎儿体重测算环节上没有过错,胎儿的损伤属于难以预料与防范,与医院方面的诊疗行为不具因果关系,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原告诉称,院方产前检查不当,致使胎儿体重的测算出现严重偏差,也未建议采用安全的剖腹产术,是引起产妇难产的直接原因。在助产过程中,未采取合理、适当的技术手段,造成新生儿左臂丛神经分娩性损伤,给新生儿今后的生活带来影响。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万余元。

  经法院查明,郑某怀上女儿小雅(化名)时,到泰顺县第二人民医院建立孕产妇保健册,最后一次在该院的产前检查是去年4月7日,各项孕产健康指标均正常,从未有过胎儿过大的提示。

  去年4月9日凌晨4时10分,郑某被紧急送到泰顺县人民医院临产。由于未向院方提供产前的检查资料供参考,产妇又已进入临产状态不宜离开产房进行B超检查,故医护人员通过询问和检查,按照通用的胎儿体重测算公式,估算出胎儿体重为3764克。

  结合产妇骨盆情况良好、胎位正常、己衔接等指征,泰顺县人民医院建议郑某选择自然分娩。分娩过程中发现胎儿巨大,产妇产道相对狭窄,致使分娩出现一定困难,但医护人员适时采取了助产措施。胎儿娩出时,其实际体重4700克。

  去年4月14日,该新生儿左臂不能活动。后小雅经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附属儿科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育英儿童医院检查、诊断或住院手术治疗,确诊为左臂丛神经分娩性损伤,经治疗,左臂丛肌功能恢复情况良好,但还不能活动自如。

  今年3月6日,郑某女儿的损伤经温州律政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左臂丛神经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另外,温州医学会鉴定认为,巨大儿发生左臂丛神经损伤是产科并发症之一,属于难以预料与防范的病例,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新生儿实际体重与估算的胎儿体重相差936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胎位、体形、羊水量等,这些因素均取决于产妇的自身情况,同时表现出了个案的特殊性。在产前胎儿体重测算环节上,被告没有过错。在助产中被告所采取的手段、措施及时有效,符合医疗规范要求,亦不具有过错。胎儿损伤是产科并发症之一,属于难以预料与防范的病例,与院方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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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过大,分娩时挤伤》摘要:采取合理、适当的技术手段,造成新生儿左臂丛神经分娩性损伤,给新生儿今后的生活带来影响。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万余元。 经法院查明,郑某怀上女儿小雅化名时,到泰顺县第二人民医院建立孕产妇保健册,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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