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规则(2)
7.5 记录方式可采用完整与简写两种:
棋手须知
8.1 服装整洁、仪表大方,不得出现有碍观瞻和失态的举动。
8.2 了解本规则的全部条款、比赛程序和章程以及其他临时补充规定。出现问题,不得以“不了解”作为推诿的借口。
8.3 对局时,禁止随意离座或与任何人交谈及参考任何资料,禁止用棋具或借助纸笔等物对局势作分析研究。
8.4 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扰对方或分散对方注意力,禁止一切妨碍比赛正常进行的言行。
8.5 对局进行中如有问题,应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提出(遇对方犯规时例外)。发生争议时,应当服从裁判,但可保留事后向竞赛仲裁机构提出申诉的权利。
8.6 比赛时必须用走棋的手按钟,按钟不可过重。
8.7 遵守体育竞赛纪律,不得相约让分或媾和。
8.8 对违反上述条款的棋手,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判其犯规直至予以警告、判负、除名等纪律处分。
犯规
9.1 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犯规:
9.1.1 在对方走棋时间内,无故提出问题,或有其他构成干扰对方注意力的行为。
9.1.2 在对局进行中,擅停、擅开棋钟。
9.1.3 提议作和和经对方拒绝后,连续提出。
9.1.4 提出自然限着和棋,经审核不属实。
9.1.5 摸触了已方不可能走动的棋子。
9.1.6 摸触了对方的棋子,而已方的任何棋子都无法吃掉它。
9.1.7 连续漏记着数走过规定。
9.1.8 违反棋手须知中的有关规定,而情节尚不严重者。
9.2 凡判处“犯规”,裁判员应当当场明确宣布并及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