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8)

2005-08-13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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