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在中国的法制进程(上)

2005-08-13  | 中国 暴力 长沙 
  2000年,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以下简称“中国法学会反家暴项目”)农村项目到北京一个郊区县做一项调查。他(她)们问:你们这儿有家庭暴力吗?答:没有。又问:那你们这儿有打老婆的吗?答:有啊!家家都有,打架就打老婆呗!
  在中国法律上根本没有“家庭暴力”这个词汇,是外来的。1991年以后,“家庭暴力”一词开始出现在中国的媒体上;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后,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6年后,这个概念第一次写进中国的法律,即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至今,我国通过省级人大出台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人大决议已有十二三部之多。并且,河北省人大已经通过了省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即正式的地方性反家暴法规。随着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也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视线,中国社会正迎来家庭暴力立法的黄金期。

从不认识到接受

  1995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显示,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湖南长沙的姚忆昭是当中的一个,她被丈夫从高楼抛下死亡。 
  在长沙市妇联的努力下,1996年,长沙市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成为我国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政策性规定,将家庭暴力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在2000年3月,湖南省又在全国第一个制定出台了省级防治家庭暴力的人大决议。四川、宁夏、江西、黑龙江、湖北等地也紧跟步伐,出台了相关人大决议。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顺利地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性条款。“家庭暴力,从不认识、不承认到接受它,直至在社会上受到普遍关注,从课题研究到纳入法律中,从写入婚姻法到出现在各地方省级人大决议和地方法规中,在中国的发展只用了10年的时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反家暴项目第二阶段)理事会主席陈明侠教授说。

突破争议

  让妇女享受没有暴力的生活,如果没有法律去规范,没有规章制度去细化,那么最后这只能是一句口号,妇女权益的维护只能是一句空话。过去、现在、将来,家庭暴力立法、执法都在面临着艰难突破固守旧观念的重重包围。
  今年8月出台的第一个反家暴地方性法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被认为达到了现行法令的最高点。在被纳入立法规划时,条例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突破那些对家庭暴力所存有的传统观念。一方面,一些公检法工作人员,甚至一些立法委员持有“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传统观念,认为并不需要专门为家庭暴力制定地方立法;另外一方面,有些专家和委员认为现在妇女的地位已经很高了,家庭暴力只是极个别的现象,不值得专门为此立法。 
  陈明侠教授给予这部条例很高评价。她认为,该条例的出台表明了河北省立法机关对防治家庭暴力认识的提高和其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的重视,是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工作中的一个巨大进步,对推动全国和地方反家暴立法工作的进行将起到重要作用。这部条例与其他地方人大决议相比,对医院、公检法、学校教育等部门有了更明确的规定。针对家庭暴力的取证困难,《条例》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在基层组织和所接触的公安机关及医疗机构都在相关方面规定了一些职责。 
  在立法环节,有关措施、法律概念的引入也面临着阻力和争论。20世纪80年代末,加拿大的法律中引入了“受虐妇女综合征”的概念。这个法律概念帮助了那些长期受到丈夫虐待的妇女在采取极端手段,“以暴制暴”时可以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罚。尽管在中国社会也不鲜见周围的邻居和村民为那些“以暴制暴”的妇女高声喊冤,但最终她们还是只能“杀人偿命”。这个概念在中国遭到了很大的阻力,反对者认为,一旦有了这样的规定,“妇女就会动不动杀丈夫”。 
  根据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研究报告(1996年―2000年)显示,妇女在家庭中遭受暴力,手段多种多样,除肉体的伤害外,还有精神的伤害。但家庭暴力事件大部分被“家丑不可外扬”所遮住了,一小部分虽然暴露了出来,却受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的影响,致使一些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置之不理或执法不力。同时,现行法律也需要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更详细、更具有操作性的完善。法令缺少罚则,缺乏约束力,这是目前存在的通病。 

新的步伐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一个高涨的呼声出现在2003年的全国“两会”上,时任江苏省妇联主席的洪天慧联名三十余位代表,在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建议,将中国法学会“反家暴项目”起草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建议稿”递交给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目前世界上已有44个国家为此专门立法。成立于2000年的中国法学会“反家暴项目”积极主张中国尽快出台防治家庭暴力法,该项目的工作就是持续致力于探讨反家暴的本土化理论及模式,推动立法工作。
  为了促进法律领域中性别平等主流化的进程,2002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立了“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这是全国第一家研究如何将性别视角纳入中国法律领域的研究机构。
  陈明侠教授经历了把“禁止家庭暴力”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的全过程,她认为,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概念的描述是不明确的,规定也很抽象,而且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解释得也比较狭窄。“家庭暴力”实际上应该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首先,在“家庭暴力”这一专门问题上,法律中的“家庭”概念区别于一般的“家庭”概念,应更广泛一些。此时的“家庭”概念不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还应涵盖曾经有过配偶、同居关系的人,以及具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其次,“暴力”应指所有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损害或者为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造成的财产上损害的行为。必须承认,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是不完善的,应尽快制定全国性的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
  十届人大的规划中已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提上日程。目前,建议稿已经呈交全国人大和相关政府机关。作为妇女法修改专家组的起草人之一,陈明侠教授说,在家庭暴力的立法上,即将修订的妇女法会比现行婚姻法有所进步。应该说,这将是防治家庭暴力在中国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一步。(蔡敏)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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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在中国的法制进程(上)》摘要:,打架就打老婆呗! 在中国法律上根本没有“家庭暴力”这个词汇,是外来的。1991年以后,“家庭暴力”一词开始出现在中国的媒体上;1995年北京世界妇女大会后,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6年后,这个概念第一次写进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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