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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下)

2005-08-07 【关键字: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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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1、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喂养指导。

2、产后42天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第十二条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第十三条 更年期保健

1、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怀。

2、经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1至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第十四条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条 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保健工作统计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7、9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的处罚。

第二十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企业,系指全民、城镇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等。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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